近年来,司法机关、执法部门针对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坚持用心用情全力救助,对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护。
以案释法,护航成长。看这些典型案例,如何呵护“少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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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伞”
随着“触网”逐渐低龄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面临较大泄露风险。如何防范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成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课题。
2020年4月至10月,肖某某、邓某某在未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近百万条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供用户进行个人信息非法交易。肖某某还在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并按交易额收取服务费,交易总金额超过人民币47万元。截至案发,注册平台的卖家共200余人,非法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95万余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1年2月,检察机关对肖某某、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肖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共同支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协作,依法惩治通过互联网售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的违法犯罪分子,不管在键盘后躲得多深,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斩断侵害未成年人的“黑手”
把犯罪的“黑手”伸向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冲击道德底线,社会深恶痛绝,司法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2023年5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
上述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他们通过QQ聊天等方式,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摧残,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对这3名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同时司法机关也提醒家长、学校和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与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
共画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各方面共画“同心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在伊某某盗窃附条件不起诉案中,伊某某伙同他人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盗窃电脑主机显卡、多次盗窃散装饮料等。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与司法社工组织一道开展社会调查,了解伊某某涉罪原因。
检察机关认为伊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高中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2022年4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伊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征求伊某某父母同意,将伊某某送入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同时,检察机关与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努力,帮助伊某某回归社会。
对涉罪未成年人需要依法惩戒,更要教育帮扶,重在转化挽救。在对罪错未成年人干预和矫治过程中全流程引入社会力量,实现社会共管,促进未成年人未来发展,正是实现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应有之义。
及时救助传递司法“温度”
日前,最高法与全国妇联共同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其背后的故事,传递出了司法的“速度”与“温度”。
父母离异的小安(化名)由父亲抚养,约定小安母亲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其18周岁止。此后,小安父亲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全家只能依靠爷爷奶奶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因小安的母亲在离婚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安遂诉至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安母亲支付抚养费7万余元。后经调查核实,小安母亲离婚后无工作亦无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
为妥善解决小安的实际困难,迎泽区人民法院协调各方力量开展跨区域联合救助,该院与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小安发放司法救助金;迎泽区妇联联系小安居住地妇联将其纳入未成年人保护重点关注对象,并与山西省妇联一同向小安发放生活救助金;当地社区给小安和父亲办理了低保,在日常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
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致困返贫,司法机关通过加快办案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做好“当下救”,积极与各部门密切协作做好“长久助”,帮助未成年人尽快走出阴霾,拥抱美好的明天。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小家”的幸福和“大家”的稳定。
未成年人法治保护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等相融与共、形成合力,共同为孩子们撑起法治“保护伞”,画好呵护“同心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