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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提案委员会原副主任孙亮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亮利用担任山东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合作、业务承揽、公司融资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10万余元。2011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亮利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开支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564万余元。2016年初至2018年2月,被告人孙亮在担任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安排下属公司进行相关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154万余元,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孙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