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王曦晨)记者今日(24日)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近日,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建立消防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首次完善列举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10类罪名。
《办法》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变化,在国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的罪名基础上,新增了危险作业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强化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案件移送,推动前移火灾防控关口;修改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点惩治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既强化了事前预防要求,也加大了事后惩戒力度,彰显了广东加大对重点领域消防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及时有效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决心。
危险作业罪——重在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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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第134条之一,其具体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据此,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可按此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对“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危险物品”等犯罪客观方面的适用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强调危险作业罪属于轻罪,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重大事故后果,适用本罪尤其需要注意宽严相济,切实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广。
实际上,“危险作业罪”是典型的“危险犯”,重在防患于未然,它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追责标准从“结果犯”变为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并行,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责。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点打击明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予整改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强令违章危险作业罪”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即,如果行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但不予排除,反而组织继续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构成“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
《解释(二)》强调,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实践中,“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重大火灾隐患”,即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知本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不予整改,仍然组织生产经营的,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此罪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入罪门槛并不高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提供“安全评价”的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情形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范围。《解释(二)》第七条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第(三)(四)项的情形并不以发生安全事故为前提条件,可见该罪的“入罪”门槛并不高。《解释(二)》还明确了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对如何正确认定刑法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作了列举性和提示性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认定犯罪,准确确定刑罚打击范围。
据了解,此前,在消防执法领域,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文件的查处,主要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修正,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到了该罪名的惩处范围之内,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形成有力的震慑。《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和净化广东消防技术服务市场,有力打击消防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消防安全评价文件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