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近日
(资料图片)
市人社局印发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
其中明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可以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16问16答
带你快速了解
01、什么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通过说服、规劝、疏导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合意,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0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调解哪些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调解以下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的其他争议。
03、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市、区、街道(乡镇)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0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履行哪些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聘任、解聘、管理调解员;
(四)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
(五)分析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六)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仲裁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05、当事人如果选择调解,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申请?
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也可以通过具备相应调解功能的互联网平台在线提出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递交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事实与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线申请的,应当按照平台的相关要求填写内容。
06、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具备哪些情形时,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具备下列情形的,调解组织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一)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或者已审结的争议案件,按规定委托调解的除外;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受理或者解决的争议案件;
(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案件。
07、调解组织是否公开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除外。
08、调解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员可以采取面谈、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09、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有哪些要求?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全面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不得对有关案情进行预测或者提出倾向性意见。调解过程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在案。
10、为确保调解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具备哪些情形时调解员应当回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调解员回避申请;
(四)调解联盟组织选派的人员遇有本用人单位的案件;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情形。
11、调解争议的时限有多长?是否可以延期?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或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期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事项应当作书面记录。
12、调解不成功,当事人能否申请仲裁?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3、何种情形下调解程序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
(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当事人未同意延期,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但在期限内仍未达成调解协议;
(五)存在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
14、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调解组织未刻制印章的,可由调解组织负责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15、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何置换仲裁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16、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是否收费?
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