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资料图】
冀政办字〔2022〕16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以及国家和省批复设立的各类新区、示范区(以下统称园区)投资建设项目(不含住宅类房地产)快速落地投产,推动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做大做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政府前期统筹
(一)加大园区建设用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要求,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各地应有效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和前期开发工作,为“净地”“熟地”供应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二)建立用地指标激励机制。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园区内重点发展区域、重点支持产业和急需开工重大项目所需土地指标给予倾斜保障。各地要统筹“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集中向省级以上开发区、省市重点项目倾斜,优先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12个省级主导产业和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加快编制形成“一张蓝图”。强化发展规划统领作用,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市政工程、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形成“一张蓝图”。完善业务协同平台,建立规划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数据信息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
(四)推动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加强前期服务指导,强化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明确项目前期服务的部门职责,针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抗震设防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条件和要求,指导意向投资主体及时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事项,做好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减少后续审批阶段跨度用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省有关部门)
(五)强化区域评估及应用。指导市、县对园区内各类评估评价应评尽评,并及时对外公布区域评估成果,明确适用情形。规划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考古调查勘探、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直接共享复用,区域内项目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未列入节能审查目录的项目,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直接共享复用,不再进行单项评估评价。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可与规划环评共享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选址符合性分析、总量控制要求、配套基础设施可行性等内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文物局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审批关联事项
(一)提高规委会审议审查时效。将召开规委会纳入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推动规委会召开时间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紧密衔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推行项目前期服务一体化或项目总承包招标方式。将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服务项目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标,或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EPC),压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同专业间衔接时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调整费用缴纳方式和标准。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在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中的应用,企业可以以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范围内,研究提出本地征收标准,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在国家和我省政策范围外确需减免、缓征、停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设定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时长。工程设施设计、地质勘察、项目咨询、图纸审查类中介服务时限,分别不超过30、30、20、12个工作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予以落实。纳入审批环节、由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技术性审查服务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评审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简化园区项目报审程序。园区项目报审过程中,需省级或市级审批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再经由下级部门初审转报,项目单位直报终审部门。(责任单位: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简化重点环节审批手续
(一)调整环评和人防审批时序、范围。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施工许可并联实施,不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前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由工程规划许可前调整至施工许可前。物流项目中的物流仓库等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不再配建防空地下室。(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人防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明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区域范围。处于该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选址或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不处于该范围内的重要敏感项目在审批过程中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其他一般性项目不需征求国家安全部门意见。(责任单位:省国家安全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既有建筑进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进行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承诺后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拓宽验收确权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单体或分期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人防办等省有关部门)
四、扩大园区自主权
(一)支持园区按需扩区。对已实现产业高度聚集,原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在前三分之二,符合园区扩区相关条件的,省级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园区管理权限。在不突破国家现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园区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自主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和目录。充分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权限,已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各地各部门不得变相截留或收回。(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
(三)推行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首次发生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作为提升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形成合力,及时出台具体配套举措,加快推动促进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落地。各地要加强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统筹,结合产业特色,完善具体落地举措。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将项目建设政策落实情况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内容。建立定期督导检查机制,对若干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确保各地充分利用好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
(三)建立反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支持工业产业项目发展的政策举措、项目审批用时等情况,定期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深入剖析典型做法、总结成功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