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意见》)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根据《意见》,广州拟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在原有兑现方式的基础上,鼓励留用地纳入“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
“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左右),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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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广东省从2005年开始推行留用地政策,并分别于2009年、2016年发文规范留用地安置管理。广州市对应于2012年、2018年制定了市一级的规范性文件。
留用地管理政策实施多年来,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扩张,留用地管理特别是开发利用方面出现了新的情况,相应的留用地政策需对应更新完善。
新修订的《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优化留用地指标核定方式。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主动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定留用地指标,并明确已落地留用地再次被征收或收回的指标核定比例,同时明确了开展留用地指标的预支和调剂的条件及程序。
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
在原有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实物留地三种兑现方式的基础上,将纳入“三旧”改造、折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也一并予以明确,并鼓励各区探索新的兑现方式,探索建立兑现过程中留用地权益核算机制。
加快推动征地用地报批。
征地同步落实留用地,明确报批时不同兑现方式需提供的留用地材料。按规定需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可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先行推进征地项目用地报批。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续要求实物留地的,由区政府落实留用地兑现后续工作。
推进留用地开发利用。
明确对有存在闲置留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的留用地指标予以挂账处理,待有引进开发项目时再予以落地。强化政府统筹能力,通过鼓励提交政府收储、纳入统一招商平台等方式,推动留用地开发利用。鼓励多种方式和主体参与留用地开发利用。
南方+记者 刘珊 通讯员 穗规资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