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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互联网平台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针对保险公司未尽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却主张免赔额的情形依法作出裁判,并围绕相关问题向保险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以期规范保险行业的经营行为。
侯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由某保险公司实际承保的“好医保·长期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侯先生不幸患病住院治疗,并购买辅助医疗器械。侯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侯先生接受的治疗措施及购买的医疗器械不属于理赔范围;即便在理赔范围,也应当扣除10000元的免赔额。
侯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对免赔额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在网络投保时,只有通过滚动页面才能看到关于免赔额的信息,而其在下单时并未注意到相应的免赔额条款,该条款不应对其生效。
免赔额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普遍存在,是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赔额条款虽然与免责条款不同,但是本质上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应该参考免责条款处理。此类条款,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才对投保人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赔额条款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投保人只有通过滚动页面才能看到关于免赔额的信息,保险公司没有作出足以引起侯先生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做出明确说明,不能证明原告在下单时明确知晓免赔额条款,故该条款对侯先生无效。
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侯先生的理赔诉求。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多数互联网保险平台并未让免赔额条款单独展示,一般会出现在条款滚动页面或者是特别提示页面。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阅读免赔额条款并不是强制要求。
为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宝山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保险公司制发《司法建议书》,并建议其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在销售页面将免赔额条款作为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对此,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一些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重业绩 轻合规”的心理,存在误导销售、阻碍告知等情形。尤其是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由于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面对面交流减少,在一些注意事项的告知上常出现各种问题。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又难以在让人眼花缭乱的产品宣传页面和动辄几十页的保险合同中找到“藏”在其中的免赔额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