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张菲菲)6月26日是第36个国际禁毒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广东“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强化禁毒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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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衣”毒品换装难逃法眼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受石某强(已判刑)指使,携带石某强所给的六小包共计143.7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准备前往江苏苏州与赵某(已判刑)交易。两人在湖南邵东某超市购买两袋香果奶脆糖、一包冰糖,共同搭乘网约车前往当地高铁站。在网约车后座,两人将两袋香果奶脆糖内的奶糖倒出,将携带的六包甲基苯丙胺和超市购买的冰糖分别装入两个香果奶脆糖包装袋内,并用打火机重新烫封。
到达高铁站后,石某明随身携带重新封装的冰糖先行通过安检口进入候车室,两分钟后刘某随身携带重新封装的甲基苯丙胺进入候车室。几分钟后,公安人员在候车室抓获刘某,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随后刘某主动交代同行人员石某明,民警根据刘某的指认在候车室内将石某明抓获。
2019年5月20日,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8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石某明无罪。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支持抗诉。
同年12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州铁路运输分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1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2021年8月31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再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石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刘某构成立功,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石某明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检察官表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石某明的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和石某明两人供述形成“一对一”证据格局,不足以排除石某明未参与运输毒品的合理怀疑。
审判监督抗诉阶段,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石某明参与运输毒品,但石某明到案后拒不认罪,证明石某明在犯罪中具体地位作用的证据尚不充分。另外,石某明除运输毒品外还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遂要求三级检察机关加强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梳理证据,查明石某明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串并分析系列相关案件,发现上家陈某求相关身份信息;与系列案件办案人员交流发现下家赵某已被抓获的重要线索。最终形成毒品犯罪同案犯刘某、上家陈某求、下家赵某共同指认毒品犯罪的完整证据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石某明的犯罪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对刘某立功、从犯情节未予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针对本案多起贩毒事实涉及多个省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异地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促使相关涉案人员均被成功追诉。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抗诉案件要坚持全案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针对一、二审裁判错误存在的问题,梳理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同时,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协调、指导,通过接续抗诉等形式,切实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司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针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形,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时具体情形,包括犯罪的方式、过程及其他不合理辩解、不合常识常情常理之处,来认定其是否主观明知。同时要加强串并案分析,重视毒品犯罪上下家证据的挖掘,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