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温州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省、市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全力推进质量强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开展了“利剑维序、助企为民600”“双打护企”百日执法行动等一系列打击侵权假冒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侵权假冒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为保障本土品牌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驾护航。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资料图】
01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
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
恶意申请本地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刘某某违反商标申请注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及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双方是互为关联关系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先后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期间共提交申请169件。其中“绿鹿”、“项春和”、“面总管”、“黄太牛”、“菜蔬生”、“邻系”等共30件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温州本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至案发止商标均未实际使用。当事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恶意抢注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该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在掌握事实情况后,执法人员主动对接被抢注企业,上门开展帮扶指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对本案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自愿将抢注的注册商标转移至被抢注企业名下。至此,该局最大化地保障了被抢注企业的权益,有效降低商标注册成本、减少行政审查资源浪费。
【典型意义】
该局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举措,将商标转让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赋予其相对于第三人的优先地位,及时纠正恶意抢注商标的违法行为,最大化保障被抢注企业的权益,有效降低商标注册成本、减少行政审查资源浪费,切实为被抢注企业排忧解难。
02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侵犯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3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安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共计罚没款4.55万元。
2022年9月13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温州市某中学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教职工宿舍内安装有标有“ARROW”商标的卫浴产品。经商标所有权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宿舍内标有“ARROW”商标的感应龙头4套、坐便器21台、龙头21个、柜盆21个、淋浴花洒21套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2022年7月,当事人与该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包该校教职工宿舍的改造工程。当事人工程部经理通过“淘 宝”平台及微信采购的方式采购涉案侵权产品,采购价格合计为1.9198万元。涉案侵权产品的工程总报价即违法经营额为2.5875万元,违法所得0.6677万元。当事人在其承包的工程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其承包的工程中进行使用侵权产品,但其并非商品终端用户的纯消费性使用,而是作为工程成果的一部分有偿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取利润,应认定为销售行为。建筑行业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且侵权产品的质量无法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建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
03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陈某某销售侵犯
“LAMER”等知名品牌化妆品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陈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1月3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鹿城区南郊街道某小区的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LAMER”、“SISLEY”、“Dior”等品牌化妆品的空瓶和不同规格的试用装,以及成品和半成品的品牌化妆品,现场有针筒、剪刀等用作分装化妆品的器具。经清点,化妆品14984件和用于分装化妆品的空器皿5720件、注射器5件,参照正品化妆品的市场价格,涉案货值超过百万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将经营场所设在居民小区内,手段隐蔽,主观故意明显。在无任何质量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以小作坊的形式,自行分装化妆品,存在极高安全风险。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办,保障人民群众的“颜值安全”,重拳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04
瓯海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张某销售侵犯
“鸿星尔克”、“双星”等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9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60655.8元。
2023年2月7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举报,依法对瓯海区新桥街道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标注有“鸿星尔克”、“双星”、“耐克”、“adidas”等商标信息运动鞋1074双。此外,还发现购物凭证、POS单据和“得物”产品鉴别证书、进货凭证及三部手机,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手续,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张某未经“鸿星尔克”、“双星”、“耐克”、“adidas”等商标的注册人许可,擅自于2022年12月开始通过“拼 多 多”等网络直播平台销售与上述品牌商标图形相同的鞋类产品,非法经营额达22403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6月19日,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对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碰瓷”、假冒知名品牌等事件在鞋服行业内屡见不鲜,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知名品牌“搭便车”,不仅蚕食品牌生命,而且扰乱市场的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05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汪某某侵犯
“正泰”“德力西”等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6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汪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气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23年5月6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对位于乐清市柳市镇某处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系汪某某经营,其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和销售涉案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产品,于2023年5月6日被依法查获。现场查获标注图片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两种型号共3只,自负式过欠压两种型号共187只,标牌240张;查获标有图片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四种型号共26只,自恢复式过欠压保护器八种型号共380只,标牌600张。涉案金额共计55920.86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本案商标权利人正泰、德力西两大电气行业龙头企业提供案件线索,并派员在案件现场配合对涉案假冒产品进行认定,充分发挥政企联合打假优势,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查处此类案件存在的违法手段隐蔽、企业打假维权成本高、调查取证难等难点。本案的及时查办、移送,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利,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
06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天正”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4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断路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框架断路器23台、塑料外壳式断路器169台,并处罚款45万元。
2021年4月29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生产断路器,但在部分成套电气柜内组装的万能式断路器和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上发现标注图片®标志(该标志为注册商标,注册号:6633669,商标权利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且无法提供万能式断路器和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来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购入万能式断路器和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并组装入成套电气柜以整机进行销售,案发时查获的两种型号万能式断路器共23个、四种型号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共169个,产品表面均标注图片®商标和“CCC”认证标志,上述断路器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货值共计15.9785万元。当事人拒绝提供断路器产品的供货来源。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被移回依法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商标权利人电气行业龙头企业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案件线索,企业打假人配合对涉案假冒产品进行认定,挽回了企业的损失,充分发挥了政企联合打假优势。
07
文成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处罚,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没款共计31.42万元。
2022年10月25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鞋身带有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亚瑟士)持有注册商标相近似的A款女鞋141双和与GUCCIO GUCCI S.P.A(古驰)持有注册商标相近似B款女鞋213双,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两款女鞋在天猫平台上的网店销售数据进行电子取证。经查,该公司为了提高其公司的女鞋销量,从温州某有限公司订购上述两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鞋在其天猫店铺进行销售,其中共订购A款女鞋560双、B款女鞋360双,违法经营额共计137802.64元,违法所得共计44204.64元。
另查明,当事人另从温州某公司处订制C款女鞋2645双,上架至其天猫店铺A款女鞋链接进行销售。经营期间,当事人为增加上述三款女鞋的销量,采取从网络上请人假冒顾客实施虚假交易,1双女鞋给付5元报酬的所谓“刷单”方式虚构交易行为。直至查获下架,共计刷单女鞋12455双,虚构交易金额1817466.65元,支付刷单佣金64905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女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些商家为降低成本,采购假冒商品,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提供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应当予以铁腕整治。刷单行为侵犯消费者了解商品的知情权,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影响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整治,推动电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08
平阳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侵犯
樱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并销毁涉案印有图片商标的广东樱花瓷砖胶阀口袋4780个、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下午,平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成品仓库内存放着印有图片商标的广东樱花瓷砖胶阀口袋16件共4780条,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标的相关证明手续。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为4923.4元,因尚未发货,实收货款为0,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利之所在,人争趋之”,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一再多发,关键在于违法成本低,侵权人在利益的诱惑下铤而走险。商标侵权案的办理对于维护商标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积极作用。
09
泰顺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泰顺县周某福珠宝店等
售假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泰顺县周某福珠宝店等4家金饰店售假系列案,均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43350元。
2023年2月21日,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泰顺县部分黄金珠宝首饰店存在销售假冒宝格丽、爱马仕、香奈儿等品牌首饰的违法行为。该局分析研判,结合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将违法主体锁定为泰顺县周某福珠宝店、泰顺县金某福珠宝店、泰顺县周某金珠宝行、泰顺县金某利钻石店。随后,根据部署安排,将执法力量分成四组,“以点扩面”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效应,在行动当天同时行动,有效同步打击违法行为。经查,四家涉案主体经营现场货柜内均摆放有待售的香奈儿、宝格丽、爱马仕等饰品,售价以商品标价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折扣的形式销售。经上述品牌知识产权代理工作人员鉴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至案发当天,执法人员对上述四家涉案主体现场扣押假冒首饰共计37件,涉案非法经营额共计89951.3元。上述四当事人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局依法对其作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市场监管部门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本案在查处过程中,积极与本地媒体对接,及时公布案件进展及相关处罚结果,形成社会警示。本案的成功查处,有效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购物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10
苍南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清华大学”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9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苍南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侵犯“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没款10498元。
2023年3月13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公平在线监测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查,苍南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份开始,从市场上购入通用金属尺子,并把“清华大学”字样激光到尺子上,在其阿 里 巴巴网站店铺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当事人共加工销售“清华大学”金属尺子996把,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当事人销售“清华大学”金属尺子的单价是4.8元,成本4.3元,利润0.5元,违法经营额共计4780.8元,违法所得498元。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加工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侵犯的注册商标类型相较传统的商标侵权领域有一定的不同,涉及到的是“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高等学府,社会影响力相较一般的假冒侵权行为更大,经营者也正是利用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为自己牟取利益,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11
苍南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多家公司在电商平台
售假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初,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抖音店铺及加工企业等5家制假、售假系列案,其中3家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2家作行政处罚。
2023年5月初,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利用线上搜索监测手段,发现本地4家抖音店销售标有始祖鸟、迪桑特商标标识的黑色休闲鞋,执法人员多次召开专题会进行分析研判,采取与线下价格比对、抖音同步跟踪、权利人确认等方法,判定涉嫌侵权,并对抖音店及加工企业等5家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排摸,锁定违法主体。尔后,集中力量,开展集群战役行动。经查,加工企业系苍南某鞋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开始生产假冒始祖鸟、迪桑特等黑色休闲鞋,并供货给4家抖音店铺销售,至案发共生产假冒始祖鸟黑色休闲鞋1038双、每双销售价格68元,涉案货值70584元,假冒迪桑特黑色休闲鞋109双,每双销售价格68元,涉案货值7412元,两种假冒商品的非法经营额高达77996元。其中1个下家抖音店铺销售假冒的始祖鸟329双,价格在295元至368元之间不等,违法经营额高达121360元,另1下家抖音店铺销售假冒的始祖鸟224双,迪桑特1双,非法经营额82163.63元。上述三当事人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构成犯罪,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另两家抖音店铺数量未达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对其作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市场监管部门秉持对制售假货“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处,依托本局开发的网络直播监管与服务平台,通过大量数据分析,提升案源发现能力,现场全过程电子固证,形成线上线下监管执法一体化,大大提高了案件精准打击效力,为优化苍南营商环境提供了市监力量。